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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通過後,賦予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法源,部分鄉(鎮、市)民代表關心,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鄉(鎮、市)改為區,未來是否實施區自治?內政部表示,合併改制初期沒有區自治。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區公所為直轄市政府之派出機關,區非地方自治團體。現行直轄市(臺北市及高雄市)並未實施區自治,運作良好且行之有年。內政部表示,凡於99年合併改制之縣市,原轄鄉(鎮、市)將先直接改為區,並按現行北、高兩市之體制運作。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為提昇行政效能,合併改制之直轄市內的鄉(鎮、市、區)必須進行整併。進行區整併時,應考量「人口密度」、「交通可及性」、「生活圈」、「族群分布」等條件,並以15萬至20萬人口規模為原則予以劃分。但原住民族地區或偏遠地區會另予特別考量。另為尊重民意,區整併之行政區劃計畫,將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擬訂,並於4年內完成區整併。
至於區整併之後,未來是否實施區自治?內政部強調必須所有直轄市同步同調才可行,因此未來需要由各界廣泛參與討論,進一步凝聚共識之後,才能確定。
轉載自:http://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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