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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於98年1月接獲立法委員蔡同榮託辦被害人劉琬琪陳情遭詐騙1案,陳○萍涉嫌於97年2月份起成立「虹○短期補習班」,以派遣家教老師至學生家授課名義,詐取學生家長繳交之補習費,且未依約支付家教老師鐘點費,經蒐證及調查後,98年4月16日以違反刑法詐欺案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刑事警察局偵七隊(二組)調查發現,陳嫌於97年2月在臺北縣中和市莒光路成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虹○短期補習班」,經營派遣家教老師至學生家授課之業務項目,擔任該補習班之負責人,負責招募家教老師及招收補習學生,並於聊天室刊登招募家教老師之訊息,以化名「陳玟均」與有意擔任家教老師者簽定「家教老師聘任合約書」,且僱用電訪員致電予學生家長推介渠子女參加該補習班之家庭教學課程,再由陳嫌以化名「陳玟均」與學生家長簽定報名表,於安排適合之家教老師試授數堂課程後,即向家長收取數十小時之家教費用,雖陳嫌皆向學生家長預收家教補習費,惟從97年9月起開始未依約於授課後之次月15日將鐘點費予家教老師,甚至於97年12月15日突然結束營業之前2日及當日又各向學生家長預收數萬元之補習費,陳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提供家教服務之名義,使學生家長陷於錯誤而交付補習費,且未將學生家長繳交之補習費支付予家教老師做為授課之報酬,再以各種理由拖延搪塞,而將家教老師鐘點費據為己有,涉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之嫌。

(三)查自97年12月15日起該補習班突然倒閉且大門深鎖,蒙受損失之學生家長及家教老師試圖與陳嫌聯繫或找尋渠蹤跡,卻因渠刻意逃避下而未有所獲,因陳嫌避不出面下致生數十名被害人飽受損失,經統計已出面之被害人劉琬琪等14人,共損失新臺幣23萬5,450元,陳嫌坦承加上未到案之被害人,總計應積欠新臺幣70萬元,雖陳嫌辯稱渠因經營不善導致補習班週轉不靈、積欠債務,因此無法履行家教契約及給付家教老師鐘點費,惟從陳嫌刻意隱瞞真實姓名、預收補習費、長期積欠拖延鐘點費及惡性倒閉等事實足證渠主觀上存在詐欺取財及得利之意圖,尚難以債務不履行之理由推託。

(四)刑事警察局偵七隊呼籲民眾,應慎選經主管機關合法設立之補習班,務必要多聽、多問補習班經營方式是否合理、正常,切勿輕信誇張之宣傳,輕易參加未合法設立之補習班,補習不成,反而血本無歸。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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