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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刑事警察局偵二隊二組、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斗六分局共同組成立專案小組全力偵辦,經專案小組循搶匪逃逸路線全面清查過濾附近監視系統比對查證,明確查知係犯嫌湯○璁持槍犯案,湯嫌生性狡猾於案發前先行進入店(永○銀樓)內藉故購買金飾探路。

於當日約14時58分左右,湯嫌於行搶前再至案發地點(永○銀樓)勘察、確認,故於駕駛一部6○○0-SM號三菱廠牌、銀色自小客車,停放在案發現場附近(斗六市成功路)米○服飾店前,於下車後徒步行走至案發地點再一次勘察確認銀樓店內無顧客後,循原路步行22分鐘回到米○服飾店前將作案交通工具駛離開現場週邊,以掩人耳目,嗣於上述案發時、地湯嫌、頭戴便帽、戴口罩,快速跑步進入店內,右手持手槍威脅被害人不能抗拒,行搶櫥櫃內之男用金項鍊共18條,得手後由該銀樓旁之小巷往中山路方向快跑逃逸,行徑囂張,造成社會不安。

本專案小組旋即報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專案檢察官李鵬程指揮偵辦,於98年4月2日20時55分許,於台中縣太平市中山路4段○○巷口,突然發現湯嫌作案交通工具(6○○0-SM自小客車),耐心等候湯嫌出現,以迅雷不及掩耳之行動一舉將湯嫌當場緝獲,現場起出贓物計金項鍊14條、犯案行動電話3支,贓款拾壹萬四千四百元。訊據湯嫌表示,其犯案後為逃避警方查緝以慢跑方式在現場不斷繞行故佈疑陣,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最後仍遭在警方查獲,偵訊後依強盜、槍砲等罪嫌隨案移送雲林地檢署偵辦。

轉載自:http://www.ci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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